刑事案件一审程序审理期限规定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6-12-29 浏览量:
一般情况 | 特殊情况 | 最长审限 | ||
简易程序 | 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一个半月 | |
普通程序 | 公诉 案件 |
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 | 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三个月 |
★可能判处死刑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具备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 六个月 | |||
★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报请最高院,可以延长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 >=九个月 | |||
自诉案件 | 被告人被羁押的 | 适用公诉案件审理期限 | 同上 | |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 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六个月 | ||
附带民诉 | 受理后一个月 | 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 一个半月 | |
★经本院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 三个半月 | |||
★经本院院长批准的并具备四种情形之一的可延长一个月 | 四个半月 | |||
附:四种特殊情形(刑诉法第156条)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原一百二十六条修正为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简易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审判监督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二、案件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期限的期间
1、刑事案件审限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一日收案至下一个月一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本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期限。
2、刑事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