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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来源:杨雄刑事讲义    作者:杨雄   时间:2017-03-27    浏览量:

(刑诉法第235-240条、《高法解释》第344-358条)
 

     类型
区别点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核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 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
报请程序 自动上报(10日内)、逐级上报、一案一报
复核庭组成 3名审判员
讯问被告人 必须 必须
律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参与 (1)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20条)
(2)①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检察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高检规则》第605条)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听取省检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检报送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高检规则》第609条)
④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高检规则》第613条)
 
全面审查原则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①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②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③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④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⑤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⑥诉讼程序是否合法⑦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高法解释》第348条)
同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
处  理
 
①核准死刑
A、直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B、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②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A、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B、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新事实、证据);
C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D、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③改判
对于一人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①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③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高法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⑦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死缓不加刑”)(《高法解释》第349条)

 
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一人数罪、一案数人
①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并原则)
②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分离原则)
发回重审的
审理方式
①发回哪一级: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发回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②发回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A、发回第二审重审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
B、发回第一审重审的案件(全部)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A、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B、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C、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注意:(因为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以及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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