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机关、交付执行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6-09-07 浏览量:
人民法院 |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
监狱 |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 |
未成年犯 管教所 |
未成年犯判决 |
公安机关 |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
社区矫正机构 |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刑诉法第258条) |
交付执行 | ①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刑诉法第253条) ②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高法解释》第43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