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6-09-07 浏览量:
适用 条件 |
(1)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②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③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高法解释》第508条)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高检规则》第523条第3款、《高法解释》第508条) |
公安机关提出没收意见 | 公安机关认为有符合没收条件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刑诉法第280条第2款) |
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处理 | ①审查期限:30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②处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高检规则》第529条)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高检规则》第532条) ③对启动没收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高检规则》第530条) ④检察院提出没收申请的要求: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刑诉法第280条第3款、《高检规则》第526条第1款) |
管辖法院、审理组织 |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处理 |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②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③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高法解释》第511条) |
公告 | 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
申请参加诉讼 |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法院应当准许。(《高法解释》第513条) |
审理 方式 |
①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刑诉法第281条) ②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高法解释》第514条第2款) ③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高法解释》第515条第2款) ④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高检规则》第535条) |
举证 责任 |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高检规则》第535条) |
保全 措施 |
①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刑诉法第280条)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六机关规定》第38条) |
处理 方式 |
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刑诉法第282条) |
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②不符合本解释第507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高法解释》第5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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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高检规则》第537条)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高法解释》第5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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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①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六机关规定》第38条) 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高法解释》第520条) |
审理 期限 |
①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②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高法解释》第521条) |
救济 方式 |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这里的抗诉既包括提起二审的抗诉,也包括提起再审的抗诉)。(《高法解释》第517条、《六机关规定》第39条、《高检规则》第536条) |
二审 程序 |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 ①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②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③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高法解释》第518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的处理 |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②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高法解释》第52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