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6-09-07 浏览量:
适用 条件(刑诉法第277条) |
正面 条件 |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B、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C、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D、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E、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检规则》第5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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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条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刑诉法第277条) 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高检规则》第5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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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的主体 | 代为和解 | 被害方 | ①死亡的:近亲属和解;②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 |
被告方 |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②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 ||
自行和解和促成和解 | ①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检察院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高检规则》第514条) ②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高法解释》第49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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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对象 |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高检规则》第513条) | ||
审查 程序 |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①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②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③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刑诉法第278条) | ||
和解协议书 |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检察院印章。(《高检规则》第516条) | ||
①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高法解释》第499条) ②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高法解释》第500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高法解释》第501条第2、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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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履行 | ①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高检规则》第517条) ②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高检规则》第521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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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阶段,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高法解释》第502条第1款) | |||
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 ①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高法解释》第503条) 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高法解释》第5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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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反悔 | ①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②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高检规则》第521条第2、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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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高法解释》第502条第2款) | |||
和解的无效 |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高检规则》第522条) | ||
和解的效力 | ①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②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③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刑诉法第279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高法解释》第50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