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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过程中喷辣椒水转化成抢劫,经律师辩护为未遂获法院支持】一审判决书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珠海刑事律师张爱斌   时间:2015-01-12    浏览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708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爱斌,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张爱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华润万家二楼,用镊子扒窃被害人胡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9元)后,被被害人胡某当场发现。被告人黄某为抗拒抓捕,拿出随身携带的一瓶胡椒喷雾喷向被害人胡某等人,后被李传斌等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3月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仅辩解应定性为盗窃),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曹某的证言,处警经过,扣押清单及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犯罪形态应为犯罪未遂。2、被告人黄某在犯罪性质转化前只有盗窃的故意,没有蓄谋抢劫的动机,使用暴力程度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

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黄某在公共场合扒窃被害人胡某手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犯罪行为被被害人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而从身上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胡椒喷雾喷向被害人及保安等人,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有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胡椒喷雾器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莫伟文

代理审判员  彭 帅

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智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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