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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抢劫被认定为未遂,且赔偿被害人获其谅解,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4-09-24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匕首步行至门前,看到途经此地的被害人梁某某肩膀挂着一个手提包后,上前接近梁某某并抢她的手提包。梁某某发现后抱着手提包不放,陈某掏出匕首某胁她,随后抢过手提包并逃跑。在陈某逃跑过程中,梁某某放置在手提包内的索爱牌MT15i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掉落在地上,梁某某拾起手机并大声呼救。在旁边一家餐厅的群众听到呼救后追赶陈某,随后在某小区楼下将其抓获,并缴获被抢的手提包。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陈某带回审查。

【庭审经过】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执勤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作案工具、赃物的照片,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指认犯罪现场的笔录,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张爱斌律师辩护】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手提包内有现金600元,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公诉机关仅提供被害人的陈述拟证明被抢的手提包内有现金600元,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某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但本案并非因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告人是故意犯罪,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关于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已经依照协议赔偿给被害人并获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还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点评】
张爱斌律师担任陈某辩护人期间,多次联系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在检察院取得其书面谅解。人民法院也认定其构成犯罪未遂,陈某最终获得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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