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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澳门赌债珠海酒店拘禁他人,因其认罪如实供述获轻判】刑事判决书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4-09-24    浏览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

辩护人张爱斌,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爱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18时许,赵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受到被告人吴某某的指使,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关口带被害人葛某某到现代商旅酒店A029房,由赵某某、张某某、宋某(已判决)分别看守被害人葛某,以非法限制被害人葛某的人身自由的方式追讨债务。2012年9月4日10时,被害人葛某被公安民警解救。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葛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宋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无殴打情节,社会危害性小,是从犯;综上,请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现有证据证实是被告人吴某某指使他人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其不是从犯,对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香港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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