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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秘密盗走货物涉嫌盗窃罪,律师帮忙获缓刑判决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4-09-24    浏览量:

【案情简介】
被告人蓝某、张某甲、陈某、周某甲均为珠海政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发现送往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中域电讯公司的快递经常是手机,遂生出盗窃的念头,并多次与被告人周某甲商量。后被告人周某甲将此想法告诉被告人蓝某。2013年7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珠海市香洲区心华路珠海政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内,将发往拱北中域电讯公司的两箱手机搬给被告人蓝某。被告人蓝某未对该两箱手机扫描就搬上车,并运至拱北昌盛花园11栋1单元35号拆包分赃。被告人蓝某、陈某、周某甲各分得4部手机,被告人张某甲分得6部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0188元。2013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蓝某抓获归案。2013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张某甲、周某甲抓获归案。

【律师工作】
张爱斌律师介入后,积极和被告人家属一起联系被害人单位,最终于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蓝某、张某甲、陈某、周某甲与被害单位珠海政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并在庭审时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对被告人蓝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2、被告人蓝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且已全部退赃,得到被害单位谅解。综上,请对被告人蓝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经查,涉案的两箱手机原本在被害单位珠海政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仓库内,在未经扫描前处于该公司占有、支配、管理下,被告人蓝某等人利用自己是快递员能接触到货物的便利,将货物秘密盗走,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经查,涉案的两箱手机原本在被害单位珠海政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仓库内,在未经扫描前处于该公司占有、支配、管理下,被告人蓝某等人利用自己是快递员能接触到货物的便利,将货物秘密盗走,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张某甲、陈某、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张某甲、陈某、周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蓝某、张某甲、陈某、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全部退赃,取得被害单位珠海政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蓝某、张某甲、陈某、周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律师点评】
本案能够判处缓刑的关键是律师积极和被害人单位积极沟通协调,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法院依据广东省相关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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