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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罪名详解与辩护要点分析

来源:同道刑辩    作者:张知恩   时间:2019-02-2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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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利用特殊身份为有关人员处理纠纷,泄露公安信息,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帮助犯。
案号:炉检诉刑不诉〔2018〕4号
基本案情:2017年的某一天,卢某来到黄某某(另案处理)的卖淫店内玩,相互认识后便留下电话号码。有一天晚上黄某某店内有人酒醉后试图闹事,黄某就给卢某打电话请求帮助处理,卢某从电话中处理了醉酒闹事一事。又有一次,卢某在接到黄某某的电话后帮助处理了嫖客强行扣留卖淫小姐的手机一事。卢某知道公安机关有清查、治理行动时,向黄某某通风报信,让其避开公安大清查两三次。黄长碧在得到卢某的帮助后,为了表示感激,送过卢某1200元的红包,200元的手提包,200多元的一条烟等。
检察院认为:卢某作为公安协警,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帮助违法犯罪人处理纠纷,收受违法犯罪人的请客送礼,泄露公安信息,为他人的不法行为通风报信,使其躲避法律的打击,从容留卖淫犯罪的四个要件来说已经构成了帮助犯,但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辩护要点:情节轻微、帮助犯

案例二:介绍卖淫案件中,需要有足够证据印证犯罪嫌疑人有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行为,只有一位证人的证言不足以认定。
案号:葫连检公诉刑不诉〔2017〕49号
基本案情:王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号楼其自己经营的**客栈,向郭某某介绍卖淫小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人民币200元.梁某某(已不起诉)从中收取好处费150元。于2017年2月9日,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号楼其自己经营的**客栈,通过电话、微信与梁某某取得联系,向郭某某、褚某某介绍卖淫小姐曹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人民币300元。梁某某从中收取好处费150元。
检察院认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只有卖淫女曹某某的证实,是否介绍二人以上卖淫,没有其他人的证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辩护要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孤证难以认定

案例三:明知承租人租用场地容留他人卖淫,虽予以制止,但仍放任承租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帮助犯
案号:炉检诉刑不诉〔2018〕5号
基本案情:2017年冬天,黄某某(另案处理)在炉霍县霍尔广场南面以做生意之名从何某某、巴某某(系夫妻)处以每月1500元的房租租得一间出租房。租得房间后黄长碧以按摩、洗脚为名陆续容留魏某、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悦某某等人在出租房内卖淫,自己从中收取每次性交易150元中50元管理费,包夜性交易400元中收取100元管理费。 何某某、巴某某知道黄某某在自家出租房内容留他人卖淫后,要求黄某某退回出租房,不然房租费涨价至每月2000元,在黄某某的再三请求下,何某某、巴某将出租费涨价后继续将房子租给黄某某。
检察院认为:何某某、巴某某明知自己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内有人在卖淫,虽然进行了制止,但在抬高房租获利后放任了出租房内的卖淫行为。何某某、巴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容留卖淫罪的帮助犯,但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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