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18986335 / 13823021523
您现在的位置是: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事实务 > 正文

冤假错案:坚持独立审判疑罪从无原则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4-01-03    浏览量: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社会上就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与及要求,那么独立审判原则的要求需要怎么样做到最大的保障呢?

  A“独立审判”

  不因舆论炒作地方“维稳”违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说,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意见要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吕广伦说,意见专门重申强调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这是确保办理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审判案件决不能因为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B“非法证据”

  冻饿晒烤疲劳审讯所获供述应排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说,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意见明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过去对于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没有明确是否要在采信证据上予以排除。这次意见明确提出了应当予以排除,是刑事审判的一个进步。”

  意见还规定,对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依法排除。

  C“庭审中心”

  “调查”“辩论”“裁判”都要在法庭

  “法庭庭审是事实、证据调查的核心环节。”意见规定,要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吕广伦说,为防范冤假错案,要树立“审判中心”和“庭审中心”的观念。“要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指出,庭审时很多证人不出庭,举证质证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书面材料进行,这些做法会虚化庭审的作用,造成冤假错案。意见明确,要认真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分享到:

聚焦本站

在线QQ

在线QQ

张律师咨询电话 15818986335

翁律师咨询电话 1382302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