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区别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6-09-07 浏览量:
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区别
死缓 | 无期徒刑 | |
概念 |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
适用条件 | 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 (1)犯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无期徒刑。 (2)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
处理方法及减刑要求 |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4)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5)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6)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7)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
(1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3)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5)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