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18986335 / 13823021523
您现在的位置是: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事百科 > 正文

【假释】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一定刑期后,符合一定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危害社会,附条件提前释放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4-04-25    浏览量:

一、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
2、根本性条件(实质条件):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3、限度条件:有期徒刑犯被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犯被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但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
4、禁止性条件:
(1)累犯不得假释;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注意】
1、不可假释的八种犯罪,即使在执行中被减为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也不得被假释。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指单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包含数罪并罚的情况。
3、其中的“强奸”,应包括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幼女而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强奸后迫使卖淫而被认定为强迫卖淫罪的情形。

二、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三、假释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假释: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2、失败的假释——被撤销的假释。与缓刑的撤销一致,也分为三种情形:(1)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假释考验规定,
要撤销假释,执行原判刑罚。(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3)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处理模式与缓刑的撤销是一致的。

分享到:

聚焦本站

在线QQ

在线QQ

张律师咨询电话 15818986335

翁律师咨询电话 1382302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