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广东省高院常见量刑情节一览表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4-04-09 浏览量:
情节种类 | 具体情节描述 | 选择适用比例幅度 |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 根据其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因素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综合考虑其接受教育的程度、认知能力、犯罪性质等因素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故意利用残疾身份犯罪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幅度不超过10% | |
6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综合考虑危险来源、避险方式、损害大小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
预备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 |
未遂犯 | 实行终了的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
中止犯 | 造成损害结果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
未造成损害结果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
从犯 | 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
胁从犯 | 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70%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 |
未区分主从犯 | 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
主犯 | 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
教唆犯 |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
自首 | 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
立功 | 一般立功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重大立功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 |
重大立功,犯罪较轻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 |
坦白 |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当庭自愿认罪 | 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退赃、退赔 | 非暴力型犯罪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暴力型犯罪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 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 | 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 | 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累犯 | 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
有前科劣迹 | 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
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精神病人等弱势人员的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
犯罪对象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
因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等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