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18986335 / 13823021523
您现在的位置是: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事百科 > 正文

【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执行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4-03-24    浏览量:

一、什么是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则不能成立累犯。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 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4、【未成年人保护】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

(二)特殊累犯
1、罪质条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2、时间、刑种条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不受时间和刑种的限制。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不能适用假释。

【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
有关犯罪人的追诉时效、立功、自首、累犯、缓刑、假释等刑罚适用,也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例外:禁止令和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从新原则)。

分享到:

聚焦本站

在线QQ

在线QQ

张律师咨询电话 15818986335

翁律师咨询电话 1382302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