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18986335 / 13823021523
您现在的位置是: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 罪名详解 > 正文

【刑法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8-04-25    浏览量: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对仿真枪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以及《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03)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制定了《仿真枪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2001年12月《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0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仿真枪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年九月四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 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解释施行以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见附表)。
 

序号 通用名称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分子式 CAS号
化学名 别名 化学名(英文) 别名(英文)
1 毒鼠强 2,6-二硫-1,3,5,7-四氮三环[3,3,1,1,3,7]癸烷-2,2,6,6-四氧化物 四亚甲基二砜四胺 2,6-dithia-1,3,5,7-tetrazatricyclo[3,3,1,1,3,7]decane-2,2,6,6-tetraoxide tetramine C4H9N4O4S2 80-12-6
2 氟乙酰胺 氟乙酰胺 敌蚜胺 Fluoroacetamide Fluorakil 100 C2H4FNO 640-19-7
3 氟乙酸钠 氟乙酸钠 一氟乙酸钠 Sodium monofluo fluoroacetate Compound 1080 C2H2FNaO2 62-74-8
4 毒鼠硅 1-(对氯苯基)-2,8,9-三氧-5 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 氯硅宁、硅灭鼠 1-(p-chloropenyl)-2,8,9-trioxo-5-nitrigen-1-silicon-dicyclo(3,3,3)undencane RS-150,silatrane C12H6ClNO3Si 29025-67-0
5 甘氟 1,3-二氟内醇-2和1-氯-3 氟丙醇-2混合物 伏鼠酸、鼠甘伏 1,3-difluoirhydrine of glycerin and2-chloroflurohydrine of glycerin Glyfuor
Gliftor
C3H6F20,
C3H6ClFO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97 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 年9 月20 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请示的复函》(2003 年7 月29 日)
原审被告人侯磊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而该案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尚未颁布,因此,依照我院法发【1997]3 号《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的精神,该案应参照1995 年9 月20 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 年3 月15 日)法释【2002) 7 号)(节录)
11.公安部《关于禁止保安服务公司经曹各类枪支的通知》1994 年4 月29 日)(节录)
一、严禁保安服务公司经营、销售、使用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仿真手枪和能发射钢珠弹的钢笔式、火机式、警棍式等多功能自卫器及管制刀具、警服、军服。各地公安机关对此必须严肃对待,抓紧进行检查,凡发现其非法经营上述物品的,一定要坚决予以查禁和收缴。二、对继续违反规定,有禁不止的保安服务公司,要撤销公司经理的职务,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 43 号),追究刑事责任。
12.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 年11 月3 日)(节录)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私自制造大口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武器应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复。
 
【经典案例】
1.《吴芝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载《刑事申判参考》2010 年第4 辑总第75 辑,第1~8 页。
核心提示  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重”?如如何适用死刑?
2《关于非法买卖烟花爆竹制品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析黄立娟、张风法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载《刑事司法指南》2008 年第4 辑总第36 辑,第205~213 页。
3《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载《刑刑事审判参考》20 年第6 辑总第59 辑,第1~7 页。
核心提示  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如何定性?
要旨→一、以毒品冲抵部分买卖枪支价款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界。
二、贩卖毒品行为与非法买卖枪支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予数罪并罚。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释疑》,载《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7 年第4 辑辑总第28 辑,第208~229 页。
5《军用子弹的认定一一徐光全等十六人非法买卖枪支案抗诉案例评析》,载《刑事司法指南》2007 年第1 辑辑总第29 辑,第141~154 页。
6《行为人私自存放爆炸物行为的定性探析》,载《公检法办案指南》2007 年第2 辑总第86 辑,第160~168 页。
7《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载《刑事审判参考》2005 年第6 辑总第47 辑,第1~4 页。
核心提示  如何区分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如何区分携带与运输?
要旨非法存放他人合法手段领取的爆炸物,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8《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载《刑事审判参考》2005 年第5 辑总总第46 辑,第19~25 页。
核心提示非法制制造、买卖大量炸药,炸药在买方存储中发生爆炸的,应当如何量刑?
要旨 引出了如何准确理解《通知》规定的“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和《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并据此如何理解准确量刑的问题。《通知》这一规定实际上在《解释》确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标准中划出了一部分,即对于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的案件,在确定刑罚时,不以数量为标准,而且确立了对这种情况的免除和从轻处罚的精神。本案中,炸药是在制造完毕,卖出以后,在购买人存储中发生爆炸的,这种情况不同于典型的刑法意义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即非法制造炸药的行为与炸药发生爆炸这一后果之间的距离比典型的因果关系系之间的距离远,相应地,行为人承担这一后果的刑事责任也应当轻。
9《徐钦朋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载《刑事审判参考》2005 年第5 辑总第46 辑,第15~18 页。
核心提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应当如何适用刑罚?要旨中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判三缓四。
10.《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2005 年第1 辑总第42 辑,第1~13 页。
核心提示 对于1997 年刑法施行以后、司法解释须布施行以前实施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是参照执行原有的司法解释还是适用新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
11.《沈志明、曾小芳危险物品肇事,黄伟、何金义窝藏案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载《刑事审判参考》2002 年第1 辑总第24 辑,第235~248 页。
核心提示→《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过期未换新证,在生产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爆炸致多人死亡应如何定性?
要旨  《刑法》第125 条所规定的“爆炸物”是指军用或民用的具有爆破性,有较强的爆破力和杀伤力的物品,而烟花爆竹虽属爆炸性物品,但其本质上是娱乐性用品,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辩护人提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辩护意见,子以采纳。
12《张君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载《刑事审判参考》2001 年第7 辑总第18 辑第13~38 页
要旨→行为人“监守自盗”其所保管的弹药并卖给他人应认定为盗窃弹药罪。
13《尹开华、李彬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载《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5 年第10辑总第10 辑,第106~110 页
要旨→非法买卖爆炸物用于生产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不属情节严重。
14《持有型犯罪研究》,载《刑事司法指南》2005 年第2 辑总第22 辑,第68~123 页。 
一、论刑法上的持有:1. 持有的概念;2. 持有是行为;3. 持有的归属
二、持有型犯罪概述:1. 持有型犯罪的概念;2. 持有型犯罪的范围;3. 持有型犯罪的分类。
三、持有型犯罪立法:1.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根据;2.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价值。
四、持有型犯罪司法:1. 持有型犯罪的司法根据;2. 持有型犯罪的司法处理。

分享到:

聚焦本站

在线QQ

在线QQ

张律师咨询电话 15818986335

翁律师咨询电话 1382302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