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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检察院保留部分自侦权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8-04-30    浏览量:

4月25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下称“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向大会作草案说明时阐述了这次修法的三个必要性:一是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二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一、删去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权,保留部分自侦权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依据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检察院侦查职权作出相应调整。

  

修正草案删去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部分自侦权,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享有立案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也被删除。

  

二、对监察委移送的案件有补充侦查权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修正草案规定,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三、对接留置案件移送,逮捕等强制措施前设定先行拘留权过渡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修正草案规定,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并在拘留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四、明确“侦查”的含义

 

修正草案还重新定义了“侦查”的含义,指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五、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大境外追逃工作力度

  

在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外,修正草案在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的章节。沈春耀解释说,此举意在加大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

  

早在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就提出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修正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修正草案规定,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在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上,修正草案规定了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并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规定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这样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沈春耀表示,修正草案还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六、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检察院有权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于2018年11月期满。修正草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修改。

  

修正草案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侦查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修正草案规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修正草案还增加了“速裁程序”的内容。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同时,还列举了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五种情形。修正草案规定,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修正草案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是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修正草案规定,对速裁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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