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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案件,监察机关应如何处理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8-01-30    浏览量:

中央纪委研究室: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案件,调查组应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补充调查提纲和收集证据的清单,区分不同情况,经本级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作如下处理:

 

(一)原调查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补充证据,制作补充调查报告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对于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写明理由。

 

(二)在补充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移送审查起诉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机关。

 

(四)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应当改变罪名或增减犯罪事实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五)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补充调查决定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怎样确保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中央纪委研究室:根据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参照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全面、客观地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监察委员会要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监察人员调查职务犯罪的取证行为,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确保调查所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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