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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常见量刑问题的提出及应对 (以公诉人为视角)

来源: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李智宏整理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7-12-12    浏览量:

1.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或认罪后一直翻供,但在庭审过程中认罪,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的“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解,应如何应对?

 

答: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坦白情节。首先,应当指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坦白这一法定情节的构成要件。从字面解释来看,“如实供述”的主体仅为“犯罪嫌疑人”,而不包括“被告人”,因此,其仅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坦白。其次,《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如实供述”从酌定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意在给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搭建认罪悔罪、自我救赎的阶梯,也希望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达到节约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因此,对坦白情节的认定具有阶段性。再次,应当说明被告人虽不能认定为坦白情节,但其在法庭上作出如实供述的认罪表现和悔罪态度仍然可以被法庭确认和认可,并建议法庭认定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的酌定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辩护人当庭提出新的量刑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自首或从犯等可能的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应如何面对?

 

答:首先,应核实辩护人提出的新的量刑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证明相关的量刑情节。其次,应审查该证据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能否当庭排除。最后,如果该证据对被告人的量刑可能确有重大影响,当庭又难以准确判断的,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休庭,延期审理,庭后核实相关证据。

 

3.被告人庭审时口供发生变化,可能造成加重其量刑情节,如被告人此前辩称是自愿放弃强奸行为(应属强奸罪中止),庭审时却供称是被害人大声呼救后被人发现,出于害怕仓皇逃跑(可能成立强奸罪未遂),应如何应对?

 

答:被告人虽在庭审中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但不排除被告人基于庭审时的环境、公诉人的讯问技巧、证据体系的完备或者被告人自身的真情悔悟,而作出可能加重自身刑罚的供述。此时公诉人应谨慎面对。首先,仔细讯问,要求其说明翻供或者供述不一致的理由。其次,与在案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印证,看能否排除被告人庭审的供述。最后,如果被告人的庭审供述属实,可能需要重新认定被告人的法定情节和量刑档次,此时应当建议法庭休庭,庭后进一步核实以后提请变更起诉。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如被害人当庭表示放弃民事赔偿,但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如何面对?

 

答:对于附民部分的审理,公诉人在法庭上并不实际参与,应保持中立立场。首先,对于法庭先行审理刑事部分,而对民事部分择期调解、审理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可以建议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后续的赔偿情况、赔偿意愿,决定在量刑时是否有针对性地酌予从轻处罚。其次,如果合议庭终止民事部分的调解、审理的,倘若被告人有积极赔偿的 意愿,但是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被害人索要赔偿数额过高导致被告人“有心无力”赔偿的,此时,公诉人在量刑建议部分可不涉及附带民事部分,但仍应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是否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如果被告人没有赔偿意愿,或愿意赔偿的数额过少,明显不合情理,公诉人可以将该情况融入到对被告人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当中去,并向法庭说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及精神创伤,并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敏感案件,在进行量刑建议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首先,应保证法定量刑无遗漏,酌定量刑情节客观全面。公诉人应当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可能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全面阐述。尤其注意对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或无法核实的酌定量刑情节不能予以武断认定,更不能揣测。发表量刑建议时的所有量刑情节都应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次,对各种量刑情节的从轻或从重幅度可以适当予以阐述。考虑到敏感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其中部分情节可以建议法院在较大或较小的幅度内从轻、从重处罚。最后,为了取得更好的庭审效果,可以对业已确认的被告人造成的危害范围、后果、犯罪数额、主观恶性等进行描述,以增强对量刑幅度的说服力,但不宜使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话语。

 

6.被告人、辩护人以被害人行为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应如何面对?

 

答:首先应当明确,如果被害人的行为虽有所不当,但并未实施侵害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重大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背离道德的行为,并不属于明显过错。其次,如果被害人确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已在案件定性上予以评价(如故意伤害案中的防卫过当),那么,公诉人应当指出不能重复评价。最后,如果被害人确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又没有被评价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7.被告人、辩护人提供成年被告人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等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证据,证实该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或者辩护人以案件存在集体联名请求从轻处罚情况为由,要求法庭从轻处理,应如何应对?

 

答:首先应当辨别证据材料出具主体与被告人的具体关系,确认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是否能由上述主体掌握并证明。如被告人常年在外务工,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就有所欠缺。其次,应对被告人平时表现与所涉及案件的性质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分析。如被告人涉嫌诈骗犯罪,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人际关系良好,此时两者并无实际关联,公诉人应当及时指出证明材料不应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再次,对于联名信,先要核实联名者的身份,与被告人的关系,如果联名信的内容只是单方面请求法庭从轻,则不能仅以此“民意”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依据。如果联名信中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或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法律上的酌定情节,现有证据又能够证实的,则可以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8.被告人、辩护人以婚姻、家庭、情感纠纷引发案件而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应如何应对?

 

答:首先,公诉人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因婚姻、家庭、情感纠纷而引发。其次,具体分析案件的起因,以及一方是否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从而判断是否对量刑产生实质影响。如同样的家庭纠纷,因丈夫婚外情导致妻子出于愤恨而伤害丈夫的,对妻子可予以从轻处罚;而如果丈夫发生婚外情,回家后反而逼迫妻子离婚,将妻子打伤,在这种情况下,对丈夫若从轻处罚,于情于理于法,都难以让人接受。

 

9.被告人、辩护人以债务纠纷引发刑事案件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应如何面对?

 

答:首先,应当结合案件证据,对案发之前债务纠纷是否存在进行核实。如果事实上不存在债务纠纷,应当予以反驳。其次,如果案件确系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当区分债务的发生原因和种类,考虑债务本身是否合法。如债务纠纷存在与否在案件中已经作为定罪的情节,则不能在量刑中予以重复评价。如讨要债务而威胁债务人的,定非法拘禁而非敲诈勒索。再次,在债务纠纷引发的案件中,公诉人要考虑债务纠纷与案件的发生是否有直接关系,当事人是否已通过民事、劳动监察等各种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如果被告人因发生债务纠纷后无法获得救济因而走上犯罪道路,可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如民工讨要工资未果殴打用工主体的。最后,对于确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考虑纠纷的民间矛盾性质,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

 

10.对于同时存在法定从轻、从重或酌定从轻、从重情节的被告人,在进行量刑建议时应该按照怎样的先后顺序提出量刑情节?

 

答:应按照先法定情节,再酌定情节;先从重情节,再从轻情节的顺序说明量刑情节,发表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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