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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容易犯玩忽职守罪的13类情形(判例梳理)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潘美玉、陈晶   时间:2017-12-0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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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玩忽职守罪的13类案件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梳理

 

一、法官办案超期+遇到上访+法院付出信访救助款,获玩忽职守罪

 

案例:(2014)浑刑初字第209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甲在担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审判员期间,于2002年4月,在审理吉林省鑫鹏招待所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时,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超越职权,导致该案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2003年4月,吉林省鑫鹏招待所经营人林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甲对该案的审理期限等问题提出质疑,被告人周某甲为了不影响自己提拔、升迁,利用职务之便,继续拖延审理,不予结案,以掩盖自己超期审理案件的行为。此后,为安抚刘某某,谎称案件经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赔偿吉林省鑫鹏招待所人民币113万元。因部分款项未能支付支付,林某某四处上访。2008年4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周某甲将吉林省鑫鹏招待所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交由其他审判员审理。2012年7月,吉林省政法委、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为了息访,平息社会舆论,给予林某某信访救助款9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及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周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法官收案后为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未按规定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致使嫌疑人未被公安机关纳入监管范围,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

 

案例: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终189号

 

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为王某1等三名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已被替代,取保候审期限也已重新计算。其未将重新办理的取保候审执行通知送达三人所在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违反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1重新犯罪与其未送达取保候审执行通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理由,经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确公安机关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陈建新未按规定将王某1等三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致使三人未被公安机关纳入监管范围,其中王某1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

 

裁判结果: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法官判决后,由于罪犯患病等原因未采取措施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又未对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导致罪犯长期脱管。

 

案例:(2014)台黄刑初字第843号

 

案情简介: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朱云方在担任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期间,未依法办理交付执行手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其承办的刑事案件中,共计有陈某、郑某甲、田某等14名罪犯在判决生效后未被及时交付执行,致使罪犯长期脱离监管。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温岭市人民法院采取补救措施,对相应罪犯决定逮捕及追逃。

 

裁判结果: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逮捕决定书作出交公安机关执行后,未及时跟进了解公安因故未逮捕羁押的情况,导致嫌疑人脱管而重新犯罪

 

案例:(2015)长刑初字第1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审判长审理华某非法运输爆炸物一案中,法院作出逮捕该案被告人华某的决定,公安机关因故未将华某逮捕羁押,被告人王某某未核实华某是否仍接受监管,致华某脱管且在脱管期间重新犯罪后被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如果未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一旦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承办人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实践中即便公安机关执行了取保候审,根本不可能监管防范嫌疑人再犯罪)

 

案例:(2016)冀04刑终189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建新在承办拐卖儿童案案中,为该案3名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未将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执行,致使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

 

裁判结果:陈建新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因工作失误,对外提供错误判决书被网络曝光而获刑

 

案例:(2010)新刑初字第148号

 

案情简介:某公司将新乡市平原影剧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由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李某主审法官,被告人肖某峰任该案审判长。该案第一次合议决定为双方解除租赁承包协议,李某依据合议庭制作出带有签发稿头的判决书。后经主管院长要求合议庭再次合议。经合议庭第二次合议后,作出继续履行协议的合议决定。李某依此作出判决书,并分别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新乡市平原影剧院因不服判决结果提出申诉,在申诉过程中,该剧院以原一审判决书污损为由,通过其老乡找肖某峰索要该案的一审判决书,肖某峰在未向领导汇报、未经主审法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内勤电脑中将该案第一次合议的判决书打印出来,在未对其所打印的判决书内容进行审核即加盖本院公章后交给剧院公司。后此事在大河报及多家网站上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七、未认真将罪犯交付社区矫正,罪犯又犯罪

 

案例:(2017)冀08刑终91号

 

案情简介:刘某某是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某某在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系双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副庭长,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所承办的刑事审判案件中的刑事执行工作中未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相关社区矫正部门办理罪犯交付执行手续,而是由本庭书记员填写送达执行手续将执行错误送达给当地公安机关。致使应当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长期处于漏管状态,未得到有效地监督管理和改造,成为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因素。其中,杨某甲在漏管期间于2013年5月13日和2014年7月28日再犯强奸罪,并于2015年2月5日被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杨某甲的强奸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八、无管辖权的恶意立案

 

案例:(2012)唐刑初字第527号

 

案情简介:王某、陈某等人为了把某材料厂抵债过户给南阳市神农物资有限公司的科技楼通过司法程序非法过户到王xx名下,遂由王某和樊某伪造了陈某拖欠王某建设工程款26万余元以及陈某愿意以房屋抵债等证据材料,意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9、10月份,樊某找到时任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红泥湾法庭副庭长的王万勇(另案处理)要求立案,王万勇在明知此案宛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擅自受理此案,并于当日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将陈某所有的科技楼确认抵偿给王某。

 

后王某因拖欠宋某债务,将该房产以物抵债给宋某,宋某办理过户中,南阳市神农物资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无法办理过户,导致宋某损失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任远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九、未及时替上诉人办理上诉手续,导致上诉人错过上诉期限

 

案例:(2016)吉03刑终325号

 

2008年-2012年期间,被告人于某在审理双辽市某2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程某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马某3诉被告双辽市某某医院赔偿纠纷、原告包某等6名原告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双辽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张某7、朱某3诉被告胡某3、韩某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时,未能及时办理上诉手续,导致原审原告或被告错过上诉期限,致使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法律保护。

 

裁判结果: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十、扣押款发还错误对象

 

案例:(2015)唐刑再终字第8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高希成在办理某公司被骗案832万元扣押款发还过程中,未核实周红、李清(二人均另案处理)身份,让该庭内勤人员鲁某开具未写户头的260万元、572万元两张转账支票,由该公司经理出具了有签名无公章的收据,两张支票由李清拿走。在经理没有查验支票的情况下,三人同时离开执行庭。后在经理返回被告人办公室反映支票被周红、李清拿走,该二人不是其公司人员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832万元发还款被周红、李清侵占长达半年之久。

 

裁判结果:被告人高希成犯玩忽职守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十一、监督不到位导致下属挪用公款而获刑

 

案例:(2015)二刑初字第82号

 

案情简介: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映虹任行政庭庭长期间,在办理房屋征收强制拆迁案件过程中,向执行申请人收取费用1000-5000元不等,并未将收取的费用按照财务规定规范执行,而是交由庭内内勤张军保管,也未进行监督管理,致使张军将执行保证金私自挪用,累计数额319余万元。

 

裁判结果:判处被告人王映虹犯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十二、对提供的证据审核不严格

 

案例: (2016)晋0481刑初113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郭某甲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原告诉讼代理人提交了非原告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伪造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郭某甲未认真审核,导致原告诉讼代理人韩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诉讼方式多次骗取保险赔偿金,总计经济损失470123.07元。

 

裁判结果: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2011)舞刑初字第167号

 

被告人王桂荣在2002年办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某诈骗案件时,对该案证据不严格依法审查,对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同时错误采纳了程序违法的无效证据,于2003年1月9日错误对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7年6月27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判决于某某无罪,2007年6月29日于某某被无罪释放,造成于某某被错误羁押近六年,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裁判结果: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十三、对暂于监外执行条件审核不严

 

案例:(2014)咸刑初字第00087号

 

案例简介:刘某是甘泉县人民法院院长,2013年甘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海艳一案宣判以后,甘泉县看守所以被告人马海艳患有××为由建议法院对马海艳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刘某在未详细了解马海艳所患××范围的情况下,利用领导职权指示相关人员,要求对马海艳暂予监外执行,合议庭按照刘的要求决定对马海艳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刘某主持审委会通过该决定,导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马海艳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此决定作出后,引起李某乙等数百名传销参与者多次到延安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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