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18986335 / 13823021523
您现在的位置是: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事实务 > 正文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6-06-12    浏览量:


 

单位名称 查询 冻结 扣划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人民法院
税务机关
海关
人民检察院 × ×
公安机关 × ×
国家安全机关 × ×
军队保卫部门 × ×
监狱 × ×
走私犯罪侦察机关 × ×
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 × × × ×
审计机关 × ×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 × × ×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 × ×
证券监管管理机关 ×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 × × ×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 × ×
 
备注说明:
1.本表所列机关的依据是《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部分有权机关查询特定主体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3. 临时冻结: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营业机构临时冻结个人客户的全部或部分存款,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营业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立即解除冻结。
 

分享到:

聚焦本站

在线QQ

在线QQ

张律师咨询电话 15818986335

翁律师咨询电话 1382302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