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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向英】:吊诡的“另案处理”

来源:“法律读品”微信    作者:谢向英,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2014-10-14    浏览量:

在中国做刑事律师,经常会学习到很多不可思议的事情,有时候一些专有名词一看就觉得充满不可思议,特别是如果又碰到了具体的案子,顿时会充满苍凉。“另案处理”就是其中之一。每次我做案子在相关文书看到这次词,都想把他揪出来问问,你究竟怎么处理了?

 

另案处理,是司法实践经常会用的一种手段,特别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它是指对于同一事实的几个同案犯,因为某种原因,分开起诉、分开审判。当然,有时候确实是不可避免,比如同案犯暂未被抓获,但是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又已经侦查完毕,或者羁押期限已到,不得已必须起诉、宣判,这个时候就需要对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处理,对未到案的其他人另案处理。

 

但是,如果不合理的另案处理,更多的,带来的是一Under Table的遐想,特别是当同案犯全部都到案,却人为的将案子拆分为几个案子,对某些人进行先行处理,对另外一些人进行另案处理,这种情况是令人非常不能理解的。

 

众所周知,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而是在于预防。而如果刑罚本身就存在不公,那么再轻的刑罚也会带来冤屈,起不到任何效果,更别说有预防的功效。而不合理的另案处理,带来的就是这种不公的遐想。

 

事实上,谁最关心另案处理呢?答案肯定是先行处理的同案犯,他会感到奇怪,甚至会纳闷为什么只先对自己进行起诉、审判。在判决完,他会好奇,究竟他的同伙被判处了什么样的刑罚。如果这些与他都存在很大差距,甚至另案处理并为了另案不理,那么他们肯定会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

 

有个案子,是一起三个人的共同犯罪。当事人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但很明显,从证据来看,甲是与上级乙、丙进行商量的,并且经过上级的同意,但是后来在数额及分赃上存在着分歧,后东窗事发,公司向公安举报了甲,他继而投案自首,并将同案犯乙、丙一起举报。可以说,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共同犯罪,即使不区分主从犯,共同犯肯定需要一起承担刑罚。更为重要的,将三个人作为同案处理,将有很明显的罪责区分,量刑比较。但是当我看到起诉意见书的时候,看到对甲、乙另案处理,顿时有种莫名的不安。这种情绪甚至是蔓延到当事人身上的。

 

也许,上层可能也看到了另案处理的乱象。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分别是:

 

1、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2、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3、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4、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5、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应该说,有规定肯定好于没规定。但老实说,这个意见具体的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另外,我认为这个意见实际上只是将以前模糊化的东西给具体化了,除了第三点同案犯未到案不能一起处理外,其余四种情况为何需要另案处理呢?即使确实需要,那么谁来监督这个“需要”的程度呢?诚然,可能检察院会进行监督,但是对于另案处理最为关心的当事人及律师,是否有知情权,是否可以进行监督?并没有予以规定。

 

不合理的另案处理会造成选择性执法的假象,一定要予以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让审判的被告人知道为什么同案犯另案处理,并且处理的结果如何,才能真正达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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