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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之比较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6-08-30    浏览量: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 非律师辩护人
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法、检,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阅卷权 (刑诉法第38条) 阅卷的范围: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高检规则》第47条)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高法解释》第47条第1款)
阅卷的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高法解释》第47条第2、3款)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7条)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与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①辩护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刑诉法第37条)
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刑诉法第37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六机关规定》第7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刑诉法第3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A、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B、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C、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高检规则》第45条)
  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高检规则》第46条)
④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刑诉法第37条)
⑤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刑诉法第37条)
调查取证权(刑诉法第39、41条) ①亲自取证的主体:辩护律师。
②调取的方式: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③亲自取证:A、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过两关;B、向辩方证人取证,需过一关。(刑诉法第41条)
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刑诉法第39条)
提出意见权 ①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刑诉法第159条)
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诉法第86条)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刑诉法第170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诉法第240条)
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刑诉法第182条)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经授权的上诉权 近亲属也需获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刑诉法第216条)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诉法第95 、97条)
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刑诉法第47条)
②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后,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六机关规定》第10条)
拒绝辩护权 条件: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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