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6-08-30 浏览量:
种类(三种) | 具体罪名和特征 |
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 | ①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 |
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 种,《高法解释》第1条2 款) |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害)(刑法第234 条第1 款规定);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 条规定);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 条规定); ④重婚案(刑法第258 条规定); ⑤遗弃案(刑法第261 条规定);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公诉转自诉 |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