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18986335 / 13823021523
您现在的位置是: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事百科 > 正文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6-08-30    浏览量:

种类(三种) 具体罪名和特征
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 ①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
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 种,《高法解释》第1条2 款) 故意伤害案(轻伤害)(刑法第234 条第1 款规定);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 条规定);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 条规定);
重婚案(刑法第258 条规定);
遗弃案(刑法第261 条规定);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分享到:

聚焦本站

在线QQ

在线QQ

张律师咨询电话 15818986335

翁律师咨询电话 1382302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