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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罪犯(包括同案犯)、阻止犯罪等行为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5-05-23    浏览量:

 

刑法第68条的立功,指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罪犯(包括同案犯)、阻止犯罪等。不包括捐款等善行。
 

(一)立功的成立

1、本人实施,他人不得代劳。

2、检举明确、属实。

3、有效帮助司法机关。

4、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指犯罪分子超出自首的范围,有效地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5、立功材料的排除: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职务犯罪人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二)立功的分类和处理

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

2、重大立功:指因为行为人的立功表现,而得以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第13条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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