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规定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翁均涛律师 时间:2015-05-20 浏览量:
1、死刑的适用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扩大解释到包括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除外。
(4)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死缓的处理结局:
(1)执行死刑: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减为无期徒刑:条件是二年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3)减为25年有期徒刑: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
3、死缓犯的限制减刑
(1)对象: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2)决定权: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内容:1)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2)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注意】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即判决书中没有“限制减刑”裁判内容的)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死缓的期间计算:
(1)死缓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或者核准死缓的判决宣告或送达之日。
(2)如果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