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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钟表价格认定规则(初稿)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5-06-2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案钟表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涉案钟表价格认定方法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案钟表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涉案钟表价格认定工作中受理委托的条件、实物勘验方法、价格调查路径、价格认定方法和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司法、纪检监察、行政活动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涉案钟表的价格认定。
 
第二章 钟表的分类和术语定义
第四条 钟:以固定位置工作的计时器,一般指台钟、挂钟、落地钟,也包括旅行闹钟、建筑塔钟和交通工具上装载的计时器等;表:可以佩戴,且在任何位置都能运行的计时器,一般指手表,也包括怀表,戒指、项链等饰品上镶嵌表等。
第五条  古董钟表:制造于公元1911年以前的钟表。
第六条 全新钟表:未经零售环节出售,未见使用痕迹和仓储保存不当造成的损害,包装物、附件等完好,各项性能和功能正常的。
第七条  在价格认定基准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二手表:
(一)     第一次出售以后的(商业流通批发环节不计);
(二)     有明显使用痕迹的;
(三)     未使用但有明显展示痕迹或仓储保存不当造成伤害的;
(四)     存在故障的。
第八条  假表:模仿外观型制、模仿制造商技术和工艺、侵犯商标知识产权的假冒表。
 
第三章  受理
第九条 应审核价格认定委托书内容及附件资料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方可受理。
第十条  价格认定应在涉案钟表真伪结论明确的前提下进行,应要求价格认定提出(委托)方提供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              检验报告应由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证书》资质认定的、依法授权设立具有法定资质的钟表专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专业质检机构)出具;
(二)              检验报告应明确涉案钟表真伪结论、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
其中,技术信息应包括品牌(中英文标识)、机芯型号、机芯产地、机芯类别(如自动机械机芯、手动机械机芯、石英机芯等)、表壳外型尺寸、功能描述、材质描述、性能描述、使用可靠性描述(完好、停走、故障)、和成新率系数等,如有表壳型号、表壳序号、机芯序号、标记标识、附件和包装物等应明确描述;工艺特征应包括设计工艺描述、装配工艺描述、外观状态描述,涉案钟表的正面照片、侧面照片、背面照片、机芯装配面照片。
 价格认定提出(委托)方不能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检验报告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涉案钟表已灭失的,应要求提出(委托)方提供其真伪、品牌、完整型号、基准日实物状态,如能提供附件、票据、照片、购买日期、购买地点等其他证据也应一并提供,如不能通过上述信息重建涉案钟表影像的,可不予受理。
第四章  实物勘验和市场调查路径
第十二条  实物勘验时,应对价格认定协助书(委托书)及检验报告等附件资料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参加。核实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委托书)及附件资料内容不符或有其他事项需要明确的,应及时告知价格认定提出(委托)方,并要求其书面明确,价格认定提出(委托)方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明确的,可中止价格认定。
第十三条  勘验时应拍摄实物照片,包括正面、背面、侧面的整体照片,磨损部位、所有可见号码、标识、标记应拍摄清晰。
第十四条  涉案钟表附带的发票、收据、价签、保修卡等凭证、包装物、附件等,应详细记录并拍照,并确认上述凭证与涉案钟表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能确认时,应要求委托方明确。
第十五条  涉案钟表勘验表应详细记录涉案钟表的品牌、功能、材质、镶嵌物种类及位置、磨损状况、全部可见号码等,必要时可参照《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价格认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调取涉案钟表价格资料,并做好录音、录像以及相关书面记录。
(一)在正规流通渠道的实体销售专卖店、品牌销售专柜现场询价取得的价格,特殊情况下可以电话对其访问。
(二) 涉案钟表的制造商、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资料、回复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中明示的价格。
(三) 涉案钟表的制造商、经销商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正规媒体公示的价格。
(四) 经确认关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涉案钟表发票、价签、收据中明示的价格。
(五) 行业专家给出的价格。
 
第五章方法和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  涉案钟表价格认定可采用市场法、成本法和专家咨询法。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目的、价格类型、钟表市场情况、价格认定基准日实际状态及取得的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一)市场法:通过比较涉案钟表与市场参照物,并对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成本法:涉案钟表的重置成本扣除外观、性能贬值部分,确定价格的方法。
(三)专家咨询法:聘请一般不少于三名行业专家对涉案钟表给出参考价格,计算全部专家给出价格的平均数。
第十八条方法适用范围
(一)市场法适用于参照物市场价格易于取得的。
(二)成本法适用于基准日涉案钟表存在自然磨损不存在毁坏的,已知购置价格且贬值可以量化的。
(三)古董钟表、难度较大的假表、定制钟表、无品牌标识钟表,或其他不宜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的,可适用于专家法。
 
第六章测算
第十九条市场法
(一)  与涉案钟表相同品牌,相同型号,可以取得价格
认定基准日相同价格类型市场资料的,应采用其作为参照物。
(二)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可在与涉案钟表同一品牌、
相同机芯类别中选取不同钟表作为参照物,并按以下主次顺序或综合以下要素选取最接近涉案钟表的参照物:相同外观型制;相同机芯型号;相同材质或同档次材质;相同功能;相同颜色。对参照物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应进行外观型制、机芯型号、材质、功能、颜色等因素调整。
(三)  对可找到与涉案钟表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参照
物,但无法取得价格认定基准日相同价格类型市场资料的,可通过交易时间调整价格,采用涉案钟表品牌的年平均价格变化幅度进行调整。年平均价格变化幅度可通过选取相同品牌10个以上不同型号钟表、计算每个型号间隔3年以上的价格变化百分比除以间隔时间的平均数确定。
(四)  二手表价格还应进行成新率因素调整。
(五)  已知境外价格,价格应按基准日汇率换算成人民
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行邮税的相关规定计税,税率按基准日税率使用。
(六)  价格认定时钟表附件一般单独不计算价格,缺失
时不需要从总价中扣减。
(七)  对拍卖成交价格应进行分析,仅作为价格认定参
考依据。
    第二十条  成本法
(一)钟表的重置成本一般只使用在价格认定基准日重新购买的成本。价格认定基准日为购买日时,应采用涉案钟表的实际购买成本,假表除外。
(二)涉案钟表的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
(三)使用佩戴过程中磨损及其他有形损耗,或任何部位的毁坏、零部件缺失导致性能下降,应计算实体性贬值,钟表一般不计算经济性贬值及功能性贬值。
(四)应由价格认定人员根据涉案钟表的壳体、玻璃、表盘、表针、表带、表扣、柄头、按键等外观部件磨损状况感官确定成新率,可参考专业质检机构提供的成新率系数,特殊情况可通过平均年限法推定。
(五)钟表经济使用年限:手动上链机械表20年;自动上链机械表17年;石英(含液晶数字式)表9年;机械结构钟20年;电子钟5年;古董钟表除外。
第二十一条  采用专家法时,应确定涉案钟表基本特征;选择专家;请专家填写《专家意见表》;整理并反馈专家意见;计算价格。
 
第七章毁坏钟表的损失价格和贬值
第二十二条   涉案钟表的毁坏分类
(一)轻微毁坏:毁坏钟表不直接影响使用功能、性能,不需要更换零配件和保养,仅对外观产生一定感官影响的。
(二)部分毁坏:毁坏钟表的基本功能、性能,通过更换零配件和保养等技术手段可以修复,能正常使用的。
(三)完全毁坏:毁坏钟表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修复或修理后仍不能恢复原有功能、性能,不能继续使用的。
(四)推定完全毁坏:毁坏钟表虽然可以修复,但修复所需要的费用高于钟表毁坏前的价值,即修复在经济上不合理,可视为完全毁坏。
第二十三条  毁坏钟表造成的损失价格
(一)应优先采用简单技术手段、最经济的修复价格作为损失价格。
(二)全新钟表的部分或全部毁坏,应更换毁坏部件或更换全新表,损失价格为更换费用扣减残值。
(三)二手表被毁坏应以修复为主、更换为辅,轻微毁坏时,损失价格为零。
(四)完全毁坏及推定完全毁坏造成的损失价格,应以涉案钟表毁坏前的价值减去残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修复价格
(一)认定涉案钟表维修价格时,应采用涉案钟表制造商提供或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向社会公示的价格计算。
(二)特殊钟表和古董钟表修复价格的认定,可由专业质检机构或省级以上博物馆设立的修复部门提供价格参考值。
第二十五条  修复后的贬值
通过涉案钟表制造商提供或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修复后,涉案钟表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恢复出厂指标的,可不计贬值。
第二十六条  含有贵金属或宝石的钟表及部件,应计算贵金属及宝石的价格作为残值,不含有贵金属及宝石的,残值可忽略不计。
 
第八章改装钟表及假表
第二十七条  钟表改装一般是指更换外观零部件及在外观零部件上镶嵌宝石,其认定价格一般不低于改装前的价值,不高于其新表的价值,经改装的涉案钟表,可只做减价处理。
第二十八条  更换整体表壳或整体机芯的改装表应判定为假表,但以修复为目的的改装、或更换同型号机芯、同型号表壳的钟表除外。
第二十九条  假表的价格认定应由机芯成本、表壳成本、外观部件成本、组装成本重建涉案钟表成本,其中组装成本可忽略,外观部件(玻璃、表盘、表针、表带、表扣、柄头、按键)成本可作为一个整体计算成本,特殊情况时,也可按下列特征推算:
(一)真机芯配装假贵金属外壳及宝石镶嵌,可按被模仿对象市场零售价的10%至15%推算。
(二)真机芯配装假外壳,被模仿对象市场零售价高于等于1.5万元时,可按被模仿对象市场零售价的5%至10%推算;被模仿对象市场零售价低于1.5万元时,可按被模仿对象市场零售价的10%至20%推算。
    (三)假机芯配装假外壳,制造工艺较好的,可按被模仿对象市场零售价的2%至5%推算,最高不超过1000元;制造工艺比较粗糙且感官容易识别的,可按小于被模仿对象市场零售价的2%推算,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一:《钟表价格认定勘验表》
附件二:《钟表价格认定专家意见表》
 
 

 
 
 
 
 
 
 
 
 
 
 
 
 
钟表价格认定勘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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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机芯类型 机械□石英□ 其他□
外形 圆形□ 椭圆形□ 方形□ 酒桶形□ 拱桥形□ 其他□
外壳尺寸  
功能:
表壳材质   表壳全部可见号码  
表带材质   表带全部可见号码  
表扣材质   表扣全部可见号码  
镶嵌物:
磨损状况:
证、卡、包装及附件描述:
备注:
             
 

钟表价格认定专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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